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
八十六年四月十五日系務會議通過
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一年九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五年十月十一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本章程依國立中興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組織章程訂定。
第二條: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設委員九人,委員由左列人員組成之:
1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2遴選委員:由系專任講師以上人員就合格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中推舉委員八人組成之。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但副教授不得執行對教授資格之評審(助理教授亦不得執行對教授及副教授資格之評審),且具教授資格之委員應佔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即六人以上)。
本會委員以無記名限制連記法圈選,每票圈選人數至多三人。
第三條:本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本會審議左列事項:
1專(兼)任教師之聘任及聘期事項。
2專(兼)任教師之升等及改聘事項。
3專(兼)任教師之停聘及解聘事項。
4其他有關教師評審之重要事項。(如進修、延長服務等)。
5校長、院長提議事項。
研究人員之審議除延長服務外比照本章程審議教師之事項由本會辦理。
第五條:1教師之聘任及聘期,由本會審查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推薦。
2教師之升等及改聘,由本會依獸醫學院教師升等及改聘評審辦法審查通過後,向院教評會推薦。
3其他教師評審重要事宜及校長提議事項,由本會依本系發展需要及相關規定審查,通過後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六條:本會得視事實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七條:本章程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及本校有關規章辦理。
第八條: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發佈施行,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