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系務會議議事規則
九十年四月十九日系務會議通過
一、本會議有應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議,有出席人員過半數贊成,始得決議。
二、議案以下列三種方式提出,始得列入議程:
(一)系主任交議者。
(二)各委員會提議者(附會議記錄)。
(三)出席人員提案。
三、出席人員之發言應先取得主席(系主任)許可,如二人以上同時請求發言時,其先後次序由主席決定之。
四、主席(系主任)對每一議案之討論,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佈其決議。
五、表決方式由主席(系主任)酌情採用舉手、投票之方式。
六、列席人員有發言權,無表決權。
七、一般系務會議中,系主任得提臨時動議;有應出席人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或附議者,亦得提臨時動議。
八、系務會議僅作決議記錄,但出席代表要求將其本人之發言列入記錄者,應列入記錄。出、列席之行政人員與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依其職責就議案所作說明或解釋,亦應列入會議記錄。
九、本規則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