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93年3月13日系務會議通過
95年9月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獸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為管理管制藥品之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二、管制藥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由系主任、使用管制藥品之教師及系內若干教師共同組成,其中系主任及使用管制藥品之教師為當然委員,系主任並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三年。
三、本系管制藥品登記證由系主任擔任負責人,管制藥品管理人由當然委員推選一人擔任,負責人隨系主任改選變更之,管理人二年一任,連選可連任之。
四、非本委員會之委員者,不得使用管制藥品。
五、本委員會負責審查管制藥品使用人資格及每次請購案件,並檢查使用人使用狀況,使用人若有違反使用規定,除負刑責外,並自行負擔賠償責任,本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使用資格;使用人違反使用規定拒絕負責者,提案「獸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
六、本委員會以每學期開會一次為原則,開會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七、本管理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