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在校就讀行事細則規定

                                           83.9.9.所務會議通過

                                                   85.3.14.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8.9.8.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89.6.8.系所務延續會議修訂通過

90.4.19.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3.13.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2.9.04.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4.22.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3.11.11.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94.08.23.系所務會議修通過

95.10.11.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

1.取得博士班學籍資格,選定指導教授後,需於第一次研修進度考核前成立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凡本所具有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以上之專任教師皆得為博士班學生之指導教授。

2.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由指導教授負責組成,委員會為3 至5人負責指導、考核、審查研究生之研習。委員應具備學位授予法認定可擔任學位考試委員之資格。原則上,應由本校合格之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委員,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指導考核委員會必須經所長同意後,組成之。

二、研究生選定指導教授後,需每學年至少舉行一次研修進度公開考核,並將公開考核進度表送獸醫學系存查。

三、每學年結束前,得申請參加資格考試(含筆試必要時得口試)。登記後不得取消,未登記者不得參加考試。本項資格考試,必需在入學後三年內通過。

四、資格考試由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建議與論文相關之基礎科目三科,考核委員會須於第一年結束時告知該生應考科目,並由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負責出題。及格成績為七十分,有二科或三科平均不及七十分者,必須全部重考;若只一科不及格,可只重考該科。重考以一次為限,再試不過則予以退學。

五、博士生畢業前所需完成之事項:

1.完成資格考試之筆試。

2.申請學位口試前必須至少發表或接受於國際性(SCI)報告二篇或SCI1篇與國內二 篇。且該生必須為此論文之第一作者及其單位須註明有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與其學位相關之SCI期刊論文之通訊作者至少一篇為本院之「主指導教授」,始得申請畢業考試。

3.畢業前至少在學會報告相關研究三次以上。

4.欲畢業學期,需於規定期限內向所裡提出完成1.2.3.4.之證明,以及經指導教授及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全體簽名之同意該生申請論文考試同意書,並修畢18個學分(如為逕行修讀博士者,至少需修滿30個學分)及12個論文學分,經所長同意後,向教務處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委員,由所長遴選校內外合格教授或專家五至九人(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並為考試委員會主持人(論文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提請所務會議討論通過,請校長核可後聘任,辦理論文口試審查事宜。

七、離校前應經指導教授、所長簽字,每位畢業同學應送一本論文給其論文指導教授、各考試委員及留一本論文於所內,論文需精裝,供其他人翻閱參考。以上手續完成始准辦理離校手續。

八、本規定未盡事宜悉依本校各相關法規辦理

九、本規定經所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