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辦法

93.11.11.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依據『國立中興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系博士生在提出畢業論文申請前,均應向本系申請參加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考核通過為博士學位候選人後,始得申請博士學位論文考試。

第三條、本系在接受博士生申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應組織『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負責該生之考核。委員會委員至少五人,指導教授為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送請系主任聘任之。

第四條、本系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得每學期辦理一次,由本系自訂接受報名及舉行考核之日期與地點。

第五條、本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之考核方式,以筆試方式為之。考試之範圍及科目依規定應於博士生入學後第一次『論文指導考核委員會』開會時決定並告知學生。

第六條、博士生參加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筆試科目以70分為及格;若有不及格科目,得再申請參加重考一次,若仍不及格則勒令退學。

第七條、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由本系通知教務處登錄為博士學位候選人。

第八條、本辦法其他未盡事宜悉依『國立中興大學獸醫學系博士班研究生在校就讀行事細則規定』各項規定辦理。

第九條、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教務處核備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