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日 期: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日
文 號:85農牧字第五○五○一六六A號
副 本
| 收受者: |
經濟部(刊登公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經濟部國際
貿易局、台灣省政府(請刊登公報)、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請刊登公報)、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請刊登公報)、高雄市政府建設局、中華民國養雞協會、中華民國養豬協會、中華民國乳業發展協會、中華民國馬術協會、本會秘書室(請刊登公報)、法規會、畜牧處 |
主 旨:公告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
依 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
公告事項:
一、本會八十四年十一月七日八十四農牧字第四○五○四一八A
號公告停止適用。
二、口蹄疫(Foot and mouth disease)、牛瘟(Rinderpest)、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Contagious
bovine pleuropneumonia)、馬鼻疽(Glanders)、非洲豬瘟(African swine fever)、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Highly
pathogenic avian influenza)、和狂犬病(Rabies)等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如表:
動物傳染病非疫區之國家(地區)名稱
(偶蹄類動物)
口蹄疫
牛瘟
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
非洲豬瘟 |
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英國、丹麥、芬蘭、冰島、挪威、愛爾蘭、瑞典、荷蘭 |
(單蹄類動物)
馬鼻疽 |
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美國、加拿大、荷蘭、德國、愛爾蘭 |
(陸禽、水禽及鳥類)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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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韓國、新加坡、馬來西亞、印尼、泰國、菲律賓、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紐西蘭、澳洲(維多利亞、昆士蘭除外)、美國、加拿大、法國、英國、德國、比利時、荷蘭、丹麥、西班牙、瑞典、芬蘭、智利、蓋亞那、烏拉圭、巴西、宏都拉斯、阿根廷、厄瓜多爾、波札那、莫三鼻克 |
(肉食動物)
狂犬病 |
日本、英國、瑞典、冰島、澳洲、紐西蘭 |
三、牛海綿狀腦病(Bovine spongiform encephalopathy)發生之國家(地區)如次:
動物傳染病疫區之國家(地區)名稱備註(處置措施)
牛海綿狀腦病英國、愛爾蘭、法國、瑞士、暫停輸入其種牛、阿曼、葡萄牙種羊、肉骨粉、禽肉粉、血粉和牛羊之精液及胚。
四、第一表【非疫區之國家(地區)】所未列之國家(地區)屬於疫區或疫情不明,依法不得自該等國家(地區)輸入檢疫物。
五、依「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檢疫條件」及其他檢疫有關規定屬於有條件輸入之品目,從其規定。
六、歐洲共同市場之國家屬於有條件輸入之動物產品品目,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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