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 留或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
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或申誡:第四款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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