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維護法相關條文

 

第七十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   留或新臺幣一
     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一、畜養危險動物,影響鄰居安全者。
     二、畜養之危險動物,出入有人所在之道路、建築物
       或其他場所者。
     三、驅使或縱容動物嚇人者。

第七十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
      或申誡:第四款 虐待動物,不聽勸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