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

 

第七條 第六款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處所便溺者,由
        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之。

第十二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
     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六款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第九款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遵行者,按日連
      續處罰:
      一、不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
        物者。
      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