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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 |
| 第七條 第六款 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處所便溺者,由 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之。 第十二條 在指定清除地區(執行機關基於環境衛生需要,所公 告指定之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 第六款 棄置動物屍體於廢棄物貯存設備以外處所。 第九款 飼養禽、畜有礙附近環境衛生。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 之罰鍰。經通知限期改善,而仍未遵行者,按日連 續處罰: 一、不依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規定清除一般廢棄 物者。 二、一般廢棄物之清除、處理違反第八條規定者。 三、違反第十二條各款規定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