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
|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五月二日八三農牧字第三一一四二八三A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二十日八五農牧字第五○五○○一五A號 修正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 副本收受者:經濟部(請刊登公報)、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經濟 部國際貿易局、台灣省政府(請刊登公報)、台灣 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請刊登公報)、台北 市政府建設局、高雄市政府(請刊登公報)、高雄 市政府建設局、駐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聯絡辦事處( 電傳)、本會秘書室(刊登公報)、法規會。 主旨:公告修正「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並自即 日起實施。 附「冷凍、冷藏魚產品之輸入檢疫條件」。 一、輸入鮭鱒類、鱸魚類、鯰魚類及鯉魚類冷凍、冷藏魚產品, 應檢附輸出國政府主管機關簽發之健康證明書正本,並以英 文記載下列事項: (一)產地,註明下列事項: 1.輸出國名稱。 2.主管機關名稱。 3.產地省份或地區。 (二)輸出國附表魚病疫情狀況。 (三)輸出國之聲明,依下列二者擇一行之: 1.輸出國屬附表魚病之非疫區。 2.輸出國屬附表魚病之疫區,輸出魚產品經去除內臟處 理。 二、輸入魚產品包裝容器應標示第一條第一款各項目。 附表 輸入冷凍、冷藏魚產品應行檢疫之魚種類及其疾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