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化動物用藥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藥要點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函 
正本收文者:台灣區動物用藥品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動物用藥
      商業同業公會、高雄市動物用藥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收文者: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財政部關稅總
      局、台灣省政府農林廳、台北市政府建設局、高雄
      市政府建設局、台灣省家畜衛生試驗所動物用藥品
      檢定分所
主 旨:訂定「簡化動物用藥廠申請輸入自用原料藥要點」乙種
   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查照並轉貴會會員知照。

   一、為鼓勵動物用藥廠落實實施優良藥品製造標準(以下
     簡稱本標準),並助於降低藥品製造成本,促進動物
     用藥品工業發展,特制定本要點。

   二、經主管機關「動物用藥廠優良藥品製造標準追蹤檢查
     作業要點」檢查或抽查結果,評列為P級之動物用藥
     廠,其經許可製造藥品所輸入之自用原料藥,得免依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十二條規定申領輸入動物用藥品
     許可證,惟應檢附下列資料逐批向中央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