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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動物及其產品輸入檢疫 |
| 輸入動物及其產品,依據「商品檢驗法及其施行細則」、「動物 傳染病防治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華民國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檢疫條件」及「動物傳染病非疫區及疫區之國家(地區)」等規定 辦理。輸出動物及其產品則依輸入國政府有關規定配合辦理。 輸入之動物及其產品,若屬禁止輸入之動物及其產品,則禁止進 口,應予退運或銷燬。屬有條件輸入之動物及產品,應檢附輸出 國政府動物檢疫機構簽發之動物檢疫證明書(正本),並加註符合 我國檢疫條件內容,經檢疫合格後輸入;屬隔離檢疫項目,應在 指定之隔離設施施行隔離檢疫。 一、禁止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一)來自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或非洲 豬瘟之偶蹄類動物、生鮮冷凍、冷藏之動物肉類、肉 類製品、內臟、鮮乳、肉骨粉包括血粉、肉粉、骨粉 等、濕生皮、精液、胚胎及其他可罹染上述疫病之動 物產品,不得輸入。 註:偶蹄類動物包括牛、羊、豬、鹿及野生偶蹄類動物。 (二)來自馬鼻疽疫區之單蹄類動物如馬、驢、騾及其產品 、不得輸入。 (三)來自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之水陸禽類、鳥類 、鮮蛋、種蛋、生鮮冷凍(藏)之禽鳥肉及其他有關禽 鳥類產品,不得輸入。 (四)前述三項動物產品,輸入供試驗研究之用者,需經行 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准者除外。 (五)來自狂犬病疫區之犬貓,除先經核准,發給進口同意 書者外,不得進口。 (六)由非疫區進口之動物及其產品,如在運輸途中經由疫 區港口或機場轉運者,視同來自疫區,不得輸入。 (七)來源地或產地不明之動物或動物產品,不得輸入。 (八)牛海綿狀腦病(狂牛病)疫區暫停輸入種牛、種羊、肉 骨粉、禽肉粉、血粉和牛羊之精液及胚胎。 二、有條件輸入動物及其產品 (一)自非疫區輸入動物包括牛,羊,豬、鹿、馬、水陸禽 、鳥類、兔等齧齒類、蜜蜂、精液、胚胎及野生動物 ,應事先向經濟部商品檢驗局申請輸入檢疫條件據以 辦理輸入。 (二)由口蹄疫、牛瘟、牛接觸傳染性胸膜性肺炎、鼻疽、 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區輸入,可經由燻蒸消毒 之乾動物產品。 (三)由非洲豬瘟疫區輸入,可經由燻蒸消毒殺菌之經加工 處理豬鬃及非豬類乾動物產品。 (四)經高溫滅菌罐製之動物產品。 三、應施隔離檢疫動物項目 進口動物如犬、貓,偶蹄類動物如牛、鹿、羊、豬等,單蹄類動 物如馬、驢、騾等、水陸禽類如雞、火雞、鵝、鴨、雉、鶉、珠 雞、鷓鴣、松雞、孔雀、天鵝、鴛鴦等,輸入後應運至指定之動 物隔離檢疫場施行隔離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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