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
| 獸醫學系 85~92 學年度入學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
|
| 項 目 |
備 註 |
| 一、修業年限: 1.最低修業年限:2年 2.最高修業年限:7年(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 |
|
|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 二、成 績: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均以70分為及格 |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
| 三、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一般生共 30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共 42 學分 包括下列兩項: 1.學 科(必、選修):一般生 18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 30 學分 |
|
| 學業平均成績佔畢業成績50% |
|
| 原碩士班已修科目最多採認12學分 |
|
| 2.畢業論文: 12 學分 |
|
| 四、抵免學分:最高 10 學分 |
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並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前申請抵免。 |
| 五、低修他系大、三四課程承認學分 |
依本校選課辦法規定,研究生因研究課業需要,於選課期間提出申請,經指導教授、系主任(所長)、授課教師、開課系主任同意、報經教務長核可後,得選修他系大三、四相關課程,承認計入畢業學分,最多3學分。 |
| 六、承認外系(所)學分:最多 6 學分 |
含校際選課學分 |
| 七、必修科目及學分數: 共 4 學分 |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予重修, |
| 科目名稱 學分數 |
必修科目未修滿不得畢業。 |
| 1.專題討論(一) 2 |
|
| 2.專題討論(二) 2 |
|
| 八、系(所)指定應補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共 0 學分 |
|
| 九、博士班研究生考核: 1.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期結束前,應經系(所)主任之同意商請指導教授。 |
未於規定期限內商請指導教授者,勒令休學一學期。 |
| 2.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擬定研習計劃,經指導教授送請該研究生考核委員會核可。 |
|
| 3.指導教授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博士班研究生考核委員會」會議一次,審查研究生之研習成果。 |
考核紀錄未送查者,不准註冊,並勒令休學一學期。 |
| 十、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研究生修完最低修業年限並修滿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且撰妥學位論文計劃大綱及基本內容,始得提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經考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通過,始為合格。 |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提出論文考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學。 |
| 十一、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試):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研究論文初稿者得於當學期完成註冊選課後,於預定舉行論文考試日期至少二十天前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
論文考試成績佔畢業成績50%。 論文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重考及格者之成績,概以70分計算。 |
| 十二、其 他: (1)申請學位口試前至少發表(或接受)於國際性(SCI)報告兩篇或SCI一篇與國內兩篇,且均須為第一作者。 (2)畢業前至少在學會報告三次以上。 (3)擔任本系必修學科實習課程兩學期以上。 (4)論文考試前必須參加過獸醫學院壁報論文發表。 |
|
※相關章程規定查詢網址:http://www.nchu.edu.tw/~indodep/laws/
| 獸醫學系 93~95 學年度入學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
|
| 項 目 |
備 註 |
| 一、修業年限: 1.最低修業年限:2年 2.最高修業年限:7年(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 |
|
|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 二、成 績: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均以70分為及格 |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
| 三、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一般生共 30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共 42 學分 包括下列兩項: 1.學 科(必、選修):一般生 18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 30 學分 |
|
| 學業平均成績佔畢業成績50% |
|
| 碩士直升博士生,其在碩士班已修科目最多採認12學分 |
|
| 2.畢業論文: 12 學分 |
|
| 四、抵免學分:最高 10 學分 |
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並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前申請抵免。 |
| 五、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計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
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研究生因課業需要,除本系(所)基本應修學分外,經本系(所)主任(所長)與指導教授及開設課程學系主任之同意,報經教務長核可後,得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並於修習通過後計入畢業學分,但以三學分為限。 |
| 六、承認外系(所)學分:最多 6 學分 |
含校際選課學分 |
| 七、必修科目及學分數: 共 4 學分 |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予重修, |
| 科目名稱 學分數 |
必修科目未修滿不得畢業。 |
| 1. 專題討論(一) 2 |
|
| 2. 專題討論(二) 2 |
|
| 八、系(所)指定應補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共 0 學分 |
|
| 九、博士班研究生考核: 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應經系(所)主任之同意商請指導教授。 |
未於規定期限內商請指導教授者,勒令休學一學期。 |
| 十、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研究生修完最低修業年限並修滿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且撰妥學位論文計劃大綱及基本內容,始得提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經考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通過,始為合格。 |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提出論文考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學。 |
| 十一、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試):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研究論文初稿者得於當學期完成註冊選課後,於預定舉行論文考試日期至少二十天前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
論文考試成績佔畢業成績50%。 論文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重考及格者之成績,概以70分計算。 |
| 十二、其 他: (1)申請學位口試前至少發表(或接受)於國際性(SCI)報告兩篇或SCI一篇與國內兩篇,且均須為第一作者。 (2)畢業前至少在學會報告三次以上。 (3)擔任本系必修學科實習課程兩學期以上。 (4)論文考試前必須參加過獸醫學院壁報論文發表。 |
|
| 獸醫學系 96 學年度入學博士班研究生畢業條件明細表 |
|
| 項 目 |
備 註 |
| 一、修業年限: 1.最低修業年限:2年 2.最高修業年限:7年(不包括休學年限2年) |
|
| 在職生得延長修業年限一年 |
|
| 二、成 績:研究生學業及操行成績均以70分為及格 |
操行成績不及格者,予以退學。 |
| 三、應修最低畢業總學分一般生共 30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共 42 學分 包括下列兩項: 1.學 科(必、選修):一般生 18 學分;碩士直升博士生 30 學分 |
|
| 學業平均成績佔畢業成績50% |
|
| 碩士直升博士生,其在碩士班已修科目最多採認12學分 |
|
| 2.畢業論文: 12 學分 |
|
| 四、抵免學分:最高 10 學分 |
依本校抵免學分辦法,並應於入學當學期加退選課程截止日期前申請抵免。 |
| 五、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計入研究所畢業學分 |
本校學生選課辦法規定:研究生因課業需要,除本系(所)基本應修學分外,經本系(所)主任(所長)與指導教授及開設課程學系主任之同意,報經教務長核可後,得選修大學部相關課程,並於修習通過後計入畢業學分,但以三學分為限。 |
| 六、承認外系(所)學分:最多 6 學分 |
含校際選課學分 |
| 七、必修科目及學分數: 共 4 學分 |
必修科目不及格應予重修, |
| 科目名稱 學分數 |
必修科目未修滿不得畢業。 |
| 1. 專題討論(一) 2 |
|
| 2. 專題討論(二) 2 |
|
| 八、系(所)指定應補修基礎科目(不計入畢業學分):共 0 學分 |
|
| 九、博士班研究生考核: 博士班研究生於入學後第一學年結束前,應經系(所)主任之同意商請指導教授。 |
未於規定期限內商請指導教授者,勒令休學一學期。 |
| 十、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 研究生修完最低修業年限並修滿規定應修科目及學分,且撰妥學位論文計劃大綱及基本內容,始得提出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經考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之委員通過,始為合格。 |
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提出論文考試,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予以退學。 |
| 十一、博士學位考試(論文考試):
通過博士候選人資格考核,並完成研究論文初稿者得於當學期完成註冊選課後,於預定舉行論文考試日期至少二十天前提出論文考試申請。 |
論文考試成績佔畢業成績50%。 論文不及格而修業年限未屆滿者,得於次學年或次學期申請重考一次,重考仍不及格者,予以退學。重考及格者之成績,概以70分計算。 |
| 十二、其 他: (1)申請學位口試前至少發表(或接受)於國際性(SCI)報告兩篇或SCI一篇與國內兩篇,且均須為第一作者。 (2)畢業前至少在學會報告三次以上。 (3)擔任本系必修學科實習課程兩學期以上。 (4)論文考試前必須參加過獸醫學院壁報論文發表。 |
|